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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其招生办法招生的院校名单 PDF Print E-mail
Written by Administrator   
Sunday, 24 January 2010 10:50

鉴于部分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办学水平较高,专业特色突出以及对人才选拔的特殊需求,教育部经研究,同意2010年部分院校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按照或参照“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“关于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。

一,中央戏剧学院,中央美术学院,中央音乐学院,中国音乐学院,北京电影学院,北京舞蹈学院,中国戏曲学院,天津音乐学院,天津美术学院,鲁迅美术学院,沉阳音乐学院,吉林艺术学院_上海音乐学院,上海戏剧学院,南京艺术学院,中国美术学院,景德镇陶瓷学院,山东艺术学院,山东工艺美术学院,湖北美术学院,武汉音乐学院,广州美术学院,星海音乐学院,广西艺术学院,四川美术学院,四川音乐学院,云南艺术学院,西安美术学院,西安音乐学院,新疆艺术学院,解放军艺术学院等31所高等学校按照“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”关于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。

二,清华大学,中国传媒大学,中央民族大学,东华大学,江南大学,北京服装学院,北京印刷学院(仅限艺术设计本科专业),天津工业大学,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,苏州大学(仅限艺术设计本科专业),浙江传媒学院(仅限播音与主持艺术,广播电视编导,摄影,录音艺术等4个本科专业),浙江理工大学(仅限艺术设计本科专业)及内蒙古大学(仅限音乐表演,表演,音乐学等3个本科专业)等13所高等学校的有关艺术类本科专业,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。

三,教育部要求各有关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高校招生实施“阳光工程”的精神和要求,切实加强对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。认真部署专业考试工作,科学合理制订专业考试办法,评判标准(样本),确保试题(卷)安全:严格考试管理,严肃考风考纪,加大专业考试过程的信息公开及结果公示力度,增强艺术类专业考试评判工作公正,透明,进一步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,加强对重要环节,重要岗位的监督,确保2010年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公平,公正,有序进行。

Last Updated on Sunday, 24 January 2010 10:52